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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118号(城乡建设类057号)提案答复摘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时间:2024-08-29作者:佚名 浏览量:0

王世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统筹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建设标准体系,设施布局由全盘托底向精准布局转变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坚持标准化引领,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治理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标准,积极推进乡村建设标准体系建设。一是推进标准制修订。2020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农村三格式户厕运行维护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村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标准,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农村重大政策落实和工程实施提供支撑。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方案》,提出制修订一批乡村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推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修订《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指南》。二是引导农民参与。2023年,印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完善程序方法,指导地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发动农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护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2024年,农业农村部印发《2024年乡村建设行动工作要点》,提出健全自下而上、农民参与的实施机制,推动共建共管共享。三是创新治理方式。2019-2023年,连续五年面向全国遴选推介155个乡村治理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等经验做法。印发在乡村治理中推广积分制、清单制的通知,以及乡村治理典型方式工作指南三个“一张图”,指导地方推广运用有效治理方式,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和建设的内生动力。四是开展乡村建设评价。2020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连续五年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工作,从农房建设、村庄建设、县镇发展、发展水平等4方面开展,查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和乡村建设的短板弱项,推动地方应用评价成果。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乡村建设领域标准体系,引导农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等事项,持续推广积分制、清单制等有效治理方式,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二、关于创新公共服务制度,设施布局由村村独设向城乡一体转变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标2035年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目标,聚焦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统筹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强化政策引导。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统筹县域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护,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促进县乡村功能衔接互补、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动县域城乡融合发展。农业农村部印发《乡村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协同配合抓好农村生活设施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先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推动城郊农村基本纳入城镇供水管网。二是强化规划引领。农业农村部将统筹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作为重要任务,推动各地科学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时序,结合乡村人口变化趋势,因地制宜确定建设内容和标准。自然资源部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出台导引文件指导地方加快编制进度,合理布局村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既保障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又尽可能避免无效投入造成浪费。三是强化建设统筹。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指引(试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指引(试行)》和《关于加强乡村建设项目库和任务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加强乡村建设项目库和任务清单管理,指导地方将农民群众需求与各级财政投入项目有效结合,聚焦村内道路、供排水、污水处理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型公益性设施,加强布局统筹、任务统筹、项目统筹,提升建设实效。四是聚焦重点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县域分级诊疗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教育部指导各地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统筹加大资源配置力度,改善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有机结合,持续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乡一体规划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三、关于健全长效管护机制,设施布局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积极健全乡村基础设施管护机制。一是加强顶层设计。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改革创新工作,目前已有江苏、福建、山西、贵州、青海等18个省(市、区)先后制定了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文件。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以清单形式明确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建立公示制度。二是分类推进管护。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按照权属关系建立健全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落实《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指导地方发动农民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护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明确村民委员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户属设施由农户承担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等设施运营企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三是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指导地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体制,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指导地方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财政支持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管护收费标准,引导农民自觉缴纳有偿服务费用,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政策举措,指导地方以县为基本统筹单元分类制定管护清单,逐步建立完善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cjscjs/202408/t20240826_64612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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