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相关审批论证速度,确保当年项目当年3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不断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能力。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含高标准农田新建、改造提升、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和盐碱地改良)涉及的砂石料取用许可、取水许可及林地草原占用审批实行绿色通道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砂石料取用许可
(一)经批准设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获取收益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结束后,进行生态修复治理。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周边有砂石料采矿权(包含 利用尾矿等生产机制砂、石料的采矿权)设置的地区,由当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项目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协议,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求。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周边有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区块的,依据地质成果和工程建设项目材料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出让范围,由旗县人民政府统筹加快推进市场出让。
(四)仅用于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求的采矿权市场,采矿权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可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发强度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后,一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采矿权依法注销。
二、关于取水许可
(一)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旗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在满足水资源管控要求的情况下,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取水许可承诺制,申请单位自行提交承诺书,不再单独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并组织技术审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具体参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区域评估范围内涉水许可实施承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二)取水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45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核发取水许可证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三、关于林地草原征占用审批
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草部门主动加强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对接沟通,提供政策指导,帮助用地单位做好项目征占用林地草原的资料组件工作,及时解决办理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特事特办、即收即办的原则,将项目征占用林地草原审批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在使用林地定额上予以优先安排保障。
四、有关要求
本通知印发后,各盟市农牧局指导项目旗县切实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作用,组织相关部门,主动加快高标准农田相关审批论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前期主动申报涉及审批论证事项,规范提供相关材料。农牧部门负责督促协调项目法人和审批单位加快完成相关工作。
厅(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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