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下发关于开展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鲜乳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的要求,抓好责任落实;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保辖区内收购站和运输车年度监测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各地要结合监测计划实施,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开展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公开相关信息;跨省营运的生鲜乳运输车,受发证地和营运地“双重属地”管理。各承检单位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采取现场抽样,不接受留样、送样。各地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违法添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跟踪查处结果。
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效率。各地要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全面运行农业农村部“奶业监管平台”,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和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变化情况。河南、宁夏两省(区)将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电子交接单”应用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切实保障生鲜乳监测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
根据计划,全年将共抽样监测9603批次生鲜乳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监测任务需覆盖监测地区全部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样品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和砷。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的质量安全监测,全年将共监测249批次生鲜乳样品,在10月前进行。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铅、铬、汞、砷和体细胞。
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均包括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抽样将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有关生鲜乳抽样、监测和判定工作,按照《生鲜乳抽样方法、监测方法和判定要求》执行。
按照计划,202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在8—10月进行。监督抽查对象与全国生鲜乳收购运输管理系统对接,抽查对象由畜牧兽医局在系统中随机抽取。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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