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开展村(社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清理不规范经济合同,收回流失集体资产,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长效机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整治内容
(一)集体经济合同不规范问题。结合村级换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清理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逐件查摆是否合法合规,坚决纠正明显违背合同法、明显显失公平、明显未经民主程序、明显暗箱操作等四类问题合同。
(二)非法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工作“回头看”和年度集体资产清查工作,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现状进行逐项甄别,对被非法占用的集体“三资”进行列表造册,并依法追回。
(三)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定期报告制度和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村(社区)集体“三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村(社区)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6月10日前完成。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下发整治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围绕整治目标和重点内容,因地制宜逐项细化工作举措和进度安排,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整治任务落细落实落地,实施方案6月10日前上报市局备案。
(二)自查自纠。6月11日-7月31日。各县(市、区)组织所辖乡镇(街道)开展摸底调查,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成果,全面查摆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合法合规,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是否被侵占,逐村建立问题清单,采取边查边改、集中整改、依法处置等方式,对问题合同和非法侵占集体“三资”情况进行整改,尽可能将问题消化在调查、核查过程中。
(三)抽查督办。8月1日-8月15日。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工作进度、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抽查,对进度慢的乡镇(街道)和群众反映问题线索较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督办,坚决杜绝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市局将适时联合驻局纪检组开展专项整治成效考核,延伸部分乡镇(街道)、村抽查整治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对推动整治不力、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地区进行约谈问责。
(四)总结验收。8月16日-9月10日。市、县两级对照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总结验收,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3项清单。各县(市、区)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和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市局。总结报告要包含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做法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进一步加强集体“三资”监管的建议措施等方面,对问题清单未整改落实的要逐项做出说明并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市局汇总后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及市纪委监委。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组织到位、排查到位、整改到位,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落实。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6月10日前报市局经管站。
(二)强化督导落实。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加快进度,推动整改落实,并建立“双台账”(工作台账和问题<线索>台账)和“一月一调度”工作制度,每月10日和25日向市局报送“双台账”(附件1-2),每月20日前报送阶段工作报告及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市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管理和跟踪督导,对进度慢的县(市、区)和群众反映问题线索较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督办,对推动整治不力、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地区进行约谈问责。
(三)健全监督机制。市局依托龙岩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开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移交有关县(市、区)核实处理。相关县(市、区)接到移交的问题线索后15天内书面反馈核实处理情况。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中群众反映的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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